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执3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钟炳林、林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炳林,林美和,梁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炳林,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美和,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长泰县人,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梁春玉,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长泰县人,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钟炳林与林美和、梁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美和、梁春玉应返还申请人钟炳林借款8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强制结转被执行人林美和向开发公司领取的退回购房款人民币133538元进行分配,本案申请人已领取人民币46191元,剩余33809元及利息未执行。尔后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又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均不在家。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