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树青与都术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青,都术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1109号原告:黄树青,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都术来,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树青与被告都术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黄树青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树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青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树青负担。审判员 焦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