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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钱庆衍、蒋小琴与葛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庆衍,蒋小琴,葛俊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庆衍,男,194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小琴,女,195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俊兰,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钱庆衍、蒋小琴因与被上诉人葛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钱庆衍、蒋小琴提起上诉后,向其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单。钱庆衍、蒋小琴在收到通知后,提出免交申请,但因未依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故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向钱庆衍、蒋小琴送达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再次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钱庆衍、蒋小琴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庆衍、蒋小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赵德升审判员 熊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岷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