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永光与张秋芸、姜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光,张秋芸,姜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580号原告:林永光,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秋芸,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姜景林,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林永光与被告张秋芸、姜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林永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永光以自行与张秋芸、姜景林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林永光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永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林永光负担。审判员 王 建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海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