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丹阳市丹北镇文博汽车配件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阳市丹北镇文博汽车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催11号申请人:丹阳市丹北镇文博汽车配件厂,住所地丹阳市长春村林家桥金家套。经营者:陈文斌,厂长。委托代理人:金春良,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丹阳市丹北镇文博汽车配件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丹阳市丹北镇文博汽车配件厂已于2017年10月26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丹北镇文博汽车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王玲玲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