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白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村。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村,系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兄长。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主动交纳案款3万元,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白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请求的赔偿款6万元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白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赵某某6万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巨应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