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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固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与谢华修、廖名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固得丽涂料有限公司,谢华修,廖名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64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固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工业开发区伦桂路边。法定代表人:林炜凯。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茂仁,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华修,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被告:廖名均,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88号(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法定代表人:黄晓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斯,该公司员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固得丽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华修、廖名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固得丽涂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茂仁,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华修、廖名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租金损失7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10时28分左右,被告谢华修驾驶粤T×××××号车在105国道2600KM+300M(大良新滘花坛对开路段)追尾原告员工谌茂仁驾驶的粤X×××××号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谢华修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员工谌茂仁无责任。后,原告的车辆于2017年4月10日送佛山市顺德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维修,2017年5月6日被告廖名均前往支付了维修费,原告取车。粤X×××××号车辆系原告向案外人肖路生承租的,每月租金8000元,车辆维修期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6日)租金照常支付,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租金损失7200元。被告廖名均是粤T×××××号车的车主,被告谢华修是该车辆驾驶员,被告中华联合支公司是该车辆承保人,三被告应连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谢华修、廖名均未答辩。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粤T×××××车辆向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出险在保险期间内。出险后,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已向被告廖名均赔付理赔款27300元,其中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25300元,该费用均用于支付原告车辆损失维修费用。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6条第1款规定,原告请求的费用属于免责范围,故不同意承担赔偿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0日10时28分左右,被告谢华修驾驶粤T×××××号车在105国道2600KM+300M(大良新滘花坛对开路段)追尾原告员工谌茂仁驾驶的粤X×××××号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谢华修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员工谌茂仁无责任。后,粤X×××××号车于2017年4月10日送佛山市顺德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维修,2017年5月6日被告廖名均前往支付了维修费,原告取车。2016年8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肖路生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案外人肖路生承租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粤X×××××),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每月租金8000元,租赁期间车辆里程数不可超过144000公里。2017年5月23日,案外人肖路生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说明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无法使用,原告仍按约定向其支付了租金。肇事车辆粤T×××××车辆向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出险后,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已向廖名均赔付27300元,该费用均用于支付粤X×××××号车的维修费用。粤X×××××号车为非营运车辆。被告中华联合公司与投保人在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因停驶、停业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本院认为,首先,原告虽与案外人肖路生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案外人肖路生支付了租金,且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向他人租赁车辆这一行为本身真实性存疑。其次,原告虽主张的是租金损失,但该租金实际上是粤X×××××号车的停运损失,而粤X×××××号车为非营运车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方可得到支持。再次,抽投保人与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因停驶、停业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故,原告请求三被告支付租金损失7200元无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固得丽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固得丽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荣华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