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和庚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庚,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658号原告杨和庚(曾用名杨伙庚),男,193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集镇百花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宗华,系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庚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和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和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和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和庚负担。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