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慧辉、司建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慧辉,司建华,濮阳市宏腾投资有限公司,金文龙,王敬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慧辉(曾用名张会辉),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司建华���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宏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江汉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400米路北49号。法定代表人:谷令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文龙(又名金大龙),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敬民,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再审申请人张慧辉因与被申请人司建华、濮阳市宏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投资)、金文龙、王敬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慧辉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司建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给付给申请人25万元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系宏腾投资的会计,系职务行为,且宏腾投资在庭审中也认可申请人系职务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张慧辉向司建华借款25万元,有收据、委托联合理财协议、委托借款(民间借款)还款计划书为证,张慧辉在再审审查中提交金文龙的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张慧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慧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英涛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