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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终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陈意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陈意梅,南宁普尔波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3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意梅。被��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宁普尔波安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蔡小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飚,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儒,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意梅、南宁普尔波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意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意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意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陈意梅已预交),减半收取776元,由陈意梅负担,余款776元由一审法院退回陈意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76元,由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76元由本院退回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萌审 判 员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蒋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众审 判 长  刘 萌审 判 员  刘 萌审 判 员  赵 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