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少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328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炎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吴少清,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