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顾洪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洪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洪广,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息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洪广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洪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上午9时23分,被告人顾洪广到小茴店镇卫生院顾道程医生办公室看病,趁被害人董某不备,将其放置病床上的手机盗走,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990元。该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洪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书证: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人陆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董某陈述;被告人顾洪广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洪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洪广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洪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顾洪广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洪广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桂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