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艺妙、胡春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艺妙,胡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何艺妙,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胡春鹏,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艺妙与被执行人胡春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艺妙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