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史怀波与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怀波,李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395号原告:史怀波,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小强,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怀波与被告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199元,原告史怀波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