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5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史怀波与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怀波,李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395号原告:史怀波,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小强,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怀波与被告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199元,原告史怀波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