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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云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042号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678720XXXX。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肖艳,职务:总经理。被告:郑云红,女,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乐公司”)与被告郑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和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和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成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岩香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