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道均与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均,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道均,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高坪苗族乡槐树村,组织机构代码:76995765-3。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道均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5300元。执行中,依法作出(2017)川1527执6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费138788.50元(大写:壹拾叁万捌仟柒佰捌拾捌元伍角整),因该款系行政统筹安排资金,尚未发放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贵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