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莹莹与被执行人刘光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莹莹,刘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梁莹莹,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忠,律师被执行人刘光会,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莹莹与被执行人刘光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民初4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光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莹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光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莹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光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莹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芃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