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米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米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担保人邹某,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米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某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人民法院2016赣10**执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