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803号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4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570119L(1-1)。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助理审判员 连星星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