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薛钧申请执行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钧,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548号申请执行人薛钧,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吴东,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个体户,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薛钧与被执行人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法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