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8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科与被告梁燕、李海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科,梁燕,李海灵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648号申请人:刘红科。被申请人:梁燕。被申请人:李海灵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红科与被申请人梁燕、李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红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燕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刘红科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6483**号)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红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燕、李海灵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刘红科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6483**号)。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刘红科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高晓岚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