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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航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2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航,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1990年12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8日晚,被告人何航酒后到沙坪坝区大石村治安岗亭,持管制刀具威胁、恐吓夜巡队员王某某、胡某某,后又持刀到嘉陵医院保安室门外,将医院的广告宣传片划烂,并强行进入保安室,持刀威胁、恐吓保安员赵某某、夏某某及躲避在此的王某某、胡某某,并划伤王某某右手中指,致王某某右手中指末节皮肤裂伤。后民警将何航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夏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及凶器照片,伤情照片,病历,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何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航持刀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何航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何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