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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XX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王燕与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做出(2016)苏0111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燕代偿款人民币265372.8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281元,公告费300元,计人民币5581元,由被告XX负担。判决生效后,因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XX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名下车牌号为苏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被本院轮候查封。由于该车辆系轮候查封且实际控制人是本案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该车辆暂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236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XX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236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