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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兰才、刘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才,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63号申请人:赵兰才,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武邑县。被申请人:刘强,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枣强县。本院在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兰才与被申请人刘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解除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7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