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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5006胡传伟与徐州市泉山区桃园煤矸石加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传伟,徐州市泉山区桃园煤矸石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5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传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桃园煤矸石加工厂,住所地徐州市夹河煤矿铁路东200米。法定代表人:王修全,该加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志,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辉,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胡传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桃园煤矸石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传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传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传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程 叶代理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葛文伟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