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敬运涛与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敬运涛,东海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2113号上诉人:敬运涛委托代理人:周玲英,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伟,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芳,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玄,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敬运涛与被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敬运涛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敬运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敬运涛撤回上诉。本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敬运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