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执28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为春、李思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为春,李思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8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为春,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思然,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杨为春与李思然劳动报酬纠纷(2016)闽0524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思然尚欠申请执行人杨为春工资款人民币8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及查封被执行人李思然所有的跃进牌小车一部(闽D×××××),因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无法变现,暂查无被执行人李思然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