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春红与原波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春红,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财保14号申请人:胡春红,女。被申请人:原波,男。申请人胡春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原波所有的陕B*****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胡春红向本院递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原波车牌号为陕B*****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损毁、转移。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胡春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艳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