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华容县,租住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8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告人胡某某从钟为兴手中购买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社区的一套面积为134平方米的无产权房屋,同年12月10日作出(2013)华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曾某借款8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胡某某未如期偿还曾某的借款。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以(2014)华执字第1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胡某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曾某借款8万元。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将华容县人民法院所查封的无产权房屋销售给钟某2,取得购房款15万元,但一直未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偿还所欠曾某的借款。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6月28日偿还了曾某的借款及利息共计10万元,取得了曾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钟某1、陈某、钟某2的证言,华容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关于被告人胡某某与曾某借款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华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偿还了判决确定的所欠款项,并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