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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顾丽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刑初53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丽娜,女,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无锡市长安宏顺制衣厂职工,住无锡市惠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投案,11月7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丽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顾丽娜作为无锡市长安宏顺制衣厂生产和资金方面的负责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与单位会计高某(另处)以支付票面金额6.3%左右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君生(另处)从公安县明丰棉业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7772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63430.12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得抵扣。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顾丽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无锡市长安宏顺制衣厂已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顾丽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张君生、高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谭某、朱某、杨某、汤某、王某2、张某、晏某、缪某的证言,荆州市国税局的调查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认证结果清单,税库银凭证,辨认笔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丽娜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数额较大的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顾丽娜有自首情节且受票单位无锡市长安宏顺制衣厂已补缴税款,故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顾丽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丽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朱杰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琴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