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侯旭与马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旭,马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861号原告侯旭,男,汉族,1994年11月12日生,住四川县。被告马兴美,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侯旭诉被告马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侯旭负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