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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侯旭与马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旭,马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861号原告侯旭,男,汉族,1994年11月12日生,住四川县。被告马兴美,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侯旭诉被告马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侯旭负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