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亚与胡广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亚,胡广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082-1号申请执行人丁亚男,男,生于1990年10月23日,回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胡广洲(胡广周),男,生于1981年4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丁亚男依据生效的(2016)豫1081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1082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广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亚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0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