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3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合肥鑫晨测绘有限公司与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明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鑫晨测绘有限公司,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明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3705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鑫晨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中心1幢办3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1915787(1-1)。法定代表人:詹明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明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环球世家商户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1075393J。法定代表人:张克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友,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鑫晨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鑫晨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鑫晨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鑫晨测绘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本案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鑫晨测绘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