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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531号原告张某1,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封开县,被告覃某,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封开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覃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在南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下儿子张某2。儿子刚刚满月第三天,我和被告带着儿子一起到广西××县娘家,之后被告叫我把她的衣物寄给她,知道现在都没有再回来了。我曾和家人多次到广西××县催促被告回来,但都没能见到被告,都是被被告父母拒之门外。五年内我多次用手机给被告及其父母打电话,但从未接听。被告回娘家后至2014年7月底两年内,我考虑到儿子的生活问题,每个月都给被告汇款500-2000元不等。在2014年正月初,被告及其父亲曾到我家向我提出离婚并口头承诺给我一万元,然后小孩的抚养权归被告,当时我就严词拒绝。当时被告也曾想起诉离婚,后无果。被告的所作所为给我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创伤,双方正常夫妻生活不足一年,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在被告居无定所,没有固定收入,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我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父母双亲健在,能给孩子优越的生活条件和优质教育。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并由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费用。被告覃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1与被告覃某于2011年4月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南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张某2。原告称被告于儿子出生满月三日后即回到娘家,双方分隔两地,沟通交流少,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与被告覃某相识后自愿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于儿子出生满月三日即回到娘家,双方分隔两地,沟通交流少,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只要原、被告双方多点沟通联系,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1与被告覃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国强人民陪审员  郭东生人民陪审员  侯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江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