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远球、文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远球,文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5236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荣,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何远球,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文晓霞,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农商银行)与被告何远球、文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远球、文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浏阳农商银行诉称,被告何远球、文晓霞于2012年5月30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30000元的福农卡,2013年1月17日2被告申请将额度调整至100000元,约定2016年1月17日到期,之后被告陆续刷卡消费。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能按时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远球、文晓霞立即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何远球、文晓霞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何远球、文晓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30日,被告何远球、文晓霞向原告浏阳农商银行申领福农一卡通贷记卡,额度为30000元,并签署了《福农一卡通申请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福祥贷记卡章程》和《福农一卡通领用合约》。双方约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0.04%计收,透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2013年1月17日被告何远球、文晓霞向原告申请将额度调整至100000元,之后,2被告陆续有刷卡消费,至2017年10月26日止,被告何远球、文晓霞共计欠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96706.2元、利息32397.97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共同债务人承诺书、结婚证复印件、贷记卡额度调整审批表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审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远球、文晓霞申请办理原告的贷记卡,承诺遵守该卡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自愿与原告达成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何远球、文晓霞共同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远球、文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本金96706.2元及利息32397.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何远球、文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卫明人民陪审员  刘昌华人民陪审员  江育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