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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告北票市富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林清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武,北票市富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024号原告:林清武,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富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原告林清武与被告北票市富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林清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清武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清武负担。审 判 长 郭 兆 平人民陪审员 代 凤 涛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