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艳翠与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翠,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761号原告姜艳翠,女,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李忠,男,1951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原告姜艳翠与被告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我前夫李晓鹏的父亲。2016年9月1日,被告为给我前夫李晓鹏缴纳保证金在我处借款8万元。当时被告说等李晓鹏回来就把钱给我,但李晓鹏回来后也没还我钱。2016年11月1日,因偿还李晓鹏欠高峰债务,被告又在我处借款1万元,当时说春节的时候就把钱还我。这两笔欠款共计9万元都没有欠条。后来我找李晓鹏要钱,李晓鹏说现在没有能力还。因我这9万元钱也是从别人那里借的,借的时候约定还款时利息按月利1.5分计算。所以要求被告偿还我欠款9万元及利息(其中8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1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我也没给原告出过借条。2016年8月,我儿子李晓鹏出事儿的时候需要交保证金,我就给李晓鹏张罗钱,姜艳翠听到后主动找到我,姜艳翠说她给张罗钱。后来她就给我拿了8万元钱,让我给李晓鹏交保证金,我是替她给李晓鹏交的保证金。我交完保证金后,李晓鹏就出来了,我告诉李晓鹏交保证金的钱是姜艳翠给拿的。2016年11月1日,因为李晓鹏欠高峰1万元钱,高峰来要钱,姜艳翠主动又拿了1万元,让我还给高峰。当时姜艳翠和李晓鹏还在一起生活。春节期间他们俩也在我家一起过的团圆年。后来过完年姜艳翠就和李晓鹏分居了。这9万元钱不是我借的,我与姜艳翠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证明其与李晓鹏于2012年5月离婚。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其对二人离婚一事并不知情。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姜艳翠是被告李忠的儿子李晓鹏的前妻。2012年5月25日,原告姜艳翠与李晓鹏在长岭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姜艳翠所有{包括城建小区住宅楼、审计事务所楼(330平方米)、江北财政门市楼(293平方米)、东鹏驾校股份、长岭东鹏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吉林鹏程劳务输出公司、农安融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松原鹏程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八十八乡路边的一片地股份、新安镇双榆村前8场林地}。大约2016年9月,李晓鹏因涉嫌一宗刑事案件需要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姜艳翠拿出8万元给李忠为李晓鹏交纳保证金。2016年11月,姜艳翠又拿出1万元给李忠为李晓鹏偿还债务。姜艳翠共计为李晓鹏拿出了9万元,这9万元均未出具欠据。现原告姜艳翠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忠偿还9万元及利息。被告李忠以其与姜艳翠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这9万元是姜艳翠主动帮李晓鹏拿的钱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9万元。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姜艳翠称被告李忠在其处借款9万元为李晓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和偿还李晓鹏欠款。被告李忠予以否认。李忠称姜艳翠一直和李晓鹏共同生活,是姜艳翠主动为李晓鹏拿的钱,并不是李忠向姜艳翠的借款。姜艳翠称这9万元是其借给李忠的,但其并未让李忠为其出具欠据。(二)、姜艳翠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上面写李忠在姜艳翠处借款共计9万元,说明上有李忠的签名。本院在给李忠送达诉状、传票时,李忠称该说明上面的李忠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也并未在姜艳翠处借款。开庭时姜艳翠承认该份说明是其自己书写,李忠的签名并不是李忠本人所签。(三)、姜艳翠在庭审后提交了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书上写着:”姜艳翠是从证人吕艳玲处借款8万元,并将这8万元借给了李忠,希望证人吕艳玲能出庭作证”。但庭后,姜艳翠又领了另一个证人张力娟来到法院,姜艳翠和张力娟均称这8万元是姜艳翠从张力娟处借的。张力娟称借钱时姜艳翠说是为了给李晓鹏办理取保候审用。张力娟称这8万元钱是其借给姜艳翠的,张力娟要求由姜艳翠偿还。姜艳翠在借款时答应当年过春节的时候偿还,后来因为李晓鹏没有给姜艳翠钱,所以姜艳翠没有还张力娟这8万元欠款。由此可见,姜艳翠对这8万元钱来源说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姜艳翠的说法真实性无法确认。在张力娟的证言中也可看出,姜艳翠是以其自已的名义在张力娟处借钱为李晓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四)、从姜艳翠与李晓鹏的离婚协议书上可以看出,李晓鹏将包括房产、公司股权等巨额财产均分给了姜艳翠,且并未让姜艳翠给付财产折价款。婚生女孩也由李晓鹏自行抚养。姜艳翠与李晓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与一般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不太相符。故二人也有可能不是因为感情破裂办理的离婚手续,二人也存在着用离婚来逃避债务的可能。(五)、庭审中,姜艳翠称其与李晓鹏的父母相处的非常好,李晓鹏出事后,姜艳翠怕老人上火,才去借的8万元钱。在李晓鹏被拘留期间,姜艳翠也去看望过李晓鹏。李晓鹏欠高峰的1万元是在姜艳翠与李晓鹏离婚后所欠,姜艳翠仍主动拿钱替李晓鹏还债。庭审中,姜艳翠承认李晓鹏答应春节前还她钱,但是现在李晓鹏不想还了,姜艳翠才起诉了李忠。综上,原告姜艳翠虽然将9万元钱交给被告李忠,但被告李忠只是经手人,实际用款人为李晓鹏,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艳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