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立宾与陈宜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宾,陈宜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866号原告:张立宾,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贾海东,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宜庆,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立宾诉被告陈宜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