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保富、李春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富,李春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富,男,1971年4月2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春宾,男,1981年11月1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保富与被执行人李春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宾已履行部分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