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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任胜利与赵亮亮、常波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胜利,赵亮亮,常波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313号原告:任胜利,男,汉,1984年8月20日,地址:焦作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任小爱,系任胜利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亮,男,汉,1984年8月17日,地址:焦作市高新区。被告:常波波,男,汉,1985年1月17日,地址:修武县。原告任胜利与被告赵亮亮、常波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