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振刚与石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振刚,石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931号原告:段振刚,男,1946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石小琴(又名石东芹),女,约34岁,汉族,住肃宁县。原告段振刚与被告石小琴(又名石东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段振刚于2017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振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振刚负担。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