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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振刚与石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振刚,石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931号原告:段振刚,男,1946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石小琴(又名石东芹),女,约34岁,汉族,住肃宁县。原告段振刚与被告石小琴(又名石东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段振刚于2017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振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振刚负担。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