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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信宜市人,户籍所在地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松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饮酒后驾驶自有已达报废标准的粤K×××××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电力大道往信宜市计生服务中心方向行驶,在信宜市电力大道281号门前路段碰撞到梁某1停放在该地点的粤K×××××号牌小轿车尾部,造成罗某倒地受伤、粤K×××××号牌小轿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对罗某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3.2mg/100ml。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处理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1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后,罗某赔偿了梁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630元,取得了梁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申请书、罗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害人梁某1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告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告人抽取血样视频光盘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赔偿了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青松审 判 员  陈达维人民陪审员  汪 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艳陈音因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