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佳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旭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佳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旭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3309号原告:泉州市佳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湖中路。法定代表人:梁仕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杜,该公司职员。被告:戴旭川,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德化县。原告泉州市佳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旭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泉州市佳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戴旭川已交清所欠物业费,现泉州市佳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泉州市佳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泉州市佳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