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杜文浩与陈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浩,陈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0452号原告:杜文浩,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皛、朱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凯杰,男,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杜文浩与被告陈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杜文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凯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以被告陈凯杰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本金274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陈凯杰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书面约定借款3万元,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凯杰归还了26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400元,该款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收条一份、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二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凯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杜文浩借款本金27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0元,由被告陈凯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