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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祝焕兰与程艳兰、刘菊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艳兰,刘菊阶,祝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艳兰,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菊阶,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焕兰,女,196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程艳兰、刘菊阶因与被上诉人祝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程艳兰、刘菊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仍未在法定期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艳兰、刘菊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汛审判员  陈伟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