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唐俊峰与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峰,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4869号原告:唐俊峰,男,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潘希敏,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军。原告唐俊峰与被告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唐俊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俊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