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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行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黎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行终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屹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梁雄辉,该单位局长。原审第三人:黎超华,男,汉族,住广西苍梧县,上诉人佛山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黎超华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行初4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胡 剑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 睿书 记 员  何绮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