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东、黄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卫东,黄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01号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配套服务中心6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杰,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周卫东,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黄玲,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东、黄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卫东、黄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株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中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