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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艳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芳,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589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芳,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秦荣。申请人王艳芳与被申请人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关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4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艳芳于2017年8月0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2100.9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4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云龙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张鑫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