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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惠然与钟俊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惠然,钟俊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2230号原告:罗惠然,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钟俊礼,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罗惠然与被告钟俊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罗惠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惠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汉生代理审判员  丁 玲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