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惠然与钟俊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惠然,钟俊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2230号原告:罗惠然,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钟俊礼,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罗惠然与被告钟俊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罗惠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惠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汉生代理审判员 丁 玲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莹 来自